发布者:黄滔|时间:2022年04月20日|692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谭某与刘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
原告:谭某,男,1965年5月30日出生,汉族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黄滔,湖南百舸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刘某,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,汉族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彭建钢,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与被告刘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,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。
原告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请求被告刘某支付原告谭某车辆维修费148030元;2、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、财保费及其它一切相关费用。事实和理由:被告2013年10月17日16时许将事故车辆放至原告处维修,修理后。因被告拖欠原告车辆维修费形成诉讼。
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,原告谭某与被告刘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原告谭某负责于收到调解书当日将车辆送至株洲市奔驰
4S店交付给被告刘某,交付车辆同时,被告刘某支付20000元给原告谭某;
二、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;
三、原、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;
本案案件受理费3260元,减半收取1630元,由原告承担。
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,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